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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旧房的扣除项目金额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 2003-04-08
普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转让旧房的纳税人,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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