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土地增值税征免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
2003-04-08
普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