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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免考政策

2011-12-30 11:10  来源:外语教育网

山西省人事厅关于转发落实国家人事部
《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人职字[2007]45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现将国家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就我省贯彻执行《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抓紧部署并遵照执行。

  一、坚持严格要求,不断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能力建设

  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开展对外学术技术交流的重要工具。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外语越来越成为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逐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水平是一项长期任务。今后,我省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要按照国家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评审条件》的规定,继续坚持对职称外语的严格要求,继续认真组织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外语能力,更好地学习外国先进知识和技术,加强对外学术交流。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合理确定职称外语考试范围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防止“一刀切”和形式主义等现象发生。根据《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建设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国家现行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评审条件》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一般应符合相应的外语或相当(古汉语、医古文)条件要求。从2007年起,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可免试或照顾的范围如下:

  (一)对经证明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可免试。

  1、工作期间参加WSK、WHO、托福(含相当)考试,成绩达到出国分数线或参加BFT(A)级考试合格的;

  2、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或用外文在有ISSN国际标准期刊号的外国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过学术论文,经省人事厅按规定程序组织确认合格的;

  4、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国家通用标准,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职称外语考试的。

  5、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外语要求,比人发[1998]54号文件规定降低一个等级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任现职期间,自然科学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项目主持人或主要骨干主持并参与完成市级以上科研技术项目,并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并经推广或转化,已经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社会科学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项目主持人或主要骨干主持并参与完成市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或取得其他专业成果,并获得省部级以上权威部门最高奖励,在全省产生一定影响的;

  2、在县属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3、在野外长期从事农业、林业项目试验、技术推广,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公路等工程建设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从事传统中医药、工艺美术、山西地方戏曲(剧目)、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但此类人员需参加我省组织的医古文或古汉语考试);
  2、在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3、女性53岁以上申报副高级、58岁以上申报正高级和男性58岁以上申报正、副高级的;
  4、女性50岁以上和男性55岁以上申报中级职称的;
  5、参加过BFT(I)级考试或国家六级以上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申报中级职称的;
  6、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7、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三、职称外语考试组织与成绩使用办法

  我省将按照全国职称外语考试的办法和规定,严肃认真地组织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规范、高效地做好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根据本《通知》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全国通用标准,不受原规定有效期的限制,可凭合格的《成绩通知单》晋升上一级或上两级(符合本通知二(一)、4条件的)职称。对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成绩未达到全国通用标准和需参加医古文、古汉语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我省将继续组织好补充考试,合格成绩的有效期至补考次年年底。

  2007年度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时间定于6月30日举行。有关2007年度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及我省补充考试的报名等考试具体事项,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另行通知。

山西省人事厅
二00七年四月二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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