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市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文件
津人专(2007)16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职称)部门,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
根据人事部 《 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部发〔 2007 〕37 号)精神,结合我市专业技术队伍人才建设实际,现就完善我市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通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职称英语)考试:
1.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
2.申报副高级职称时取得人事部颁发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国家通用标准,申报正高级职称时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3.取得大学英语6 级合格证书或外语专业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
4.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的;
5.通过 BFT 考试中( I )级并取得全科合格证书者申报中级职称的,通过 BFT 考试高( A )级并取得全科合格证书者申报高级职称的;
6.出版过 5 万字以上外文专着、译着,并经主管区县局(集团公司)审核认定的;
7.取得外语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8.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并经主管区县局(集团公司)审核确认的;
9.经审核确认,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显着、贡献突出,在本行业本地区做出重要贡献的;
10.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