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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讲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7-18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讲解二十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该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1.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2.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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