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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教材中涉及纳税人销售旧货两个文件的问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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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材P296上面“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和P303(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里面的公式,两者分别出自两个不同的文件,但我们认为是不矛盾的,这样理解:

  P296内容出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

  成文日期:2009-01-19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P303内容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2009)90号文件 成文日期:2009-02-25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两个文件中,财税(2009)9号文件先对纳税人销售旧货做了统一规定,不区分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后国税(2009)90号文件又对具体执行方法做了规定:

  一般纳税人按照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4÷2;

  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2%;

  我们认为此规定不是对(2009)9号文的否定,而是进一步解释:因为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都是按照4%减半,因此合并,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4÷2;毫无疑问;

  而小规模纳税人因为原规定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减按2%征收,旧货才是按照4%减半征收,两个公式是有一点差异的,所以合并之后写成“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2%”这样的形式了,而我们一般在做题时两者的计算结果都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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