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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难点讲解: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3-19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难点讲解二十三、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

  由于经济法主体的身份和地位、行为目标和宗旨有别,各自的法律待遇、享有权利或权力的法律依据不同,相应的义务各异,因而所需承担的违法责任也不同。

  1.对于调控主体

  (1)由于调控主体的行为往往被认为属于抽象行为,并因而在现行制度上不可诉;要追究其责任比较困难。一般很难让它歇业、关闭,或者处以自由罚。

  (2)通常只能由相关的直接责任主体先行承担,而调控主体则承担政治性责任(如引咎辞职等),使其付出"信用降低"的代价。

  2.对于规制主体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由于规制主体的责任一般是可以特定化的,因而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追究其责任。

  3.对于受控主体

  (1)在受控主体可以特定化的情况下,相关损害或所造成的侵害是易于明确的,如具体的预算单位、具体的纳税人、具体的银行违法行为等,都是可以归责的;

  (2)当受控主体为不确定的多数人,目前还是制度设计上的重要难题。

  【例·判断题】在市场规制法领域,由于规制主体的责任一般是可以特定化的,因而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追究其责任。( )

  Y.对

  N.错

  【正确答案】:Y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本题的表述是正确的。

  【该题针对“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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