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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开票及认证抵扣问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4-15
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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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从4月1日开始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想跟您咨询一下,在4月1日前签合同,合同上已经明确约定税率为16%,且合同事项的履约时间到今年年底才能全部完成。都是设备采购合同。想咨询一下,

1、对方开给我们的发票是否都必须为16%的?

2、对于在4月1日前未开发票的业务,在4月1日后是否可以开13%的发票给我们?

3、对于已经收到4月1日前的16%发票,在年底是否可以按照16%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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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国家的税收规定强制力大于合同约定,如果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导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就得按国家税收规定的13%开具。

2.对于4月1日前已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未开票的,得按16%按未开票收入纳税申报,4月1日后则可补开具16%税率的发票。

3.对于已经收到4月1日前的16%的发票,可以按16%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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