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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财税汇(2018101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8-10-17
普通

【每日财税要闻】

1.2019年度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务日程已发布。2018年11月1日至30日,报名系统开通;缴费系统延开至12月5日。2019年5月11日开始考试。

2.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在12月31日前,在全国推广实施无纸化退税申报,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标准。

3.财政部公示2018年度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选拔拟入选30人名单。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税务总局、财政部网站)

财税问答平台一周热点(08.16)—进阶版

【实务技巧】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同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是否可以就不同业务分别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若企业对于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研发费用划分不清,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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