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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2017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普通 来源:湖北省人社保 2017-05-27

关于做好2017年度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职改办〔2017〕11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

为做好2017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职数管理

今年省职改办不再向各地、省直各事业单位下达评审单。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要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严格控制,年度推荐数量报省职改办备案。

中小学正高职教师申报控制数待国家统一下达后再分配。

二、相关政策的调整

1.申报评审对象

评审范围和对象与往年基本一致。根据国家要求,公务员和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含当年退休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2.外语、计算机的要求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的前置必备条件,医古文、古汉语参照执行。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计算机、医古文和古汉语能力的,由各专业评委会或用人单位聘用时自主确定。其中,由各专业评委会自主确定的,评审前,高级报省职改办备案,中初级按管理权限报市州职改办或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3.关于高校教师系列评审权的下放

2017年起,向全省本科院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和国家示范、国家骨干、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下放高校教师系列、实验技术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以及其他系列(不含“以考代评”系列)初级职称评审权。向其它高等职业学校下放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权。具体评审办法、程序、办证等相关规定,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20号)执行。

其它高等职业学校高校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由湖北省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师、实验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省高等职业教育学会)承担。

4.卫生分类、分级评审

2017年,卫生技术分类评审仍然在试点地区试行。基层卫生高级的评审范围可以扩大到社区医院(不含挂牌二级医院),具体做法由各市、州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制定工作方案报省职改办备案审核。

5.各类特殊人才的申报评审办法

全职引进回国的海外优秀高层次人才,3年内首次申报时可比照同资历、水平人员相应条件申报评审;对已选聘为长江学者、楚天学者、百人计划、千人计划人员可由评委会直接认定高级职称。

经批准离岗或兼职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离岗或兼职期间的创新创业工作业绩,可以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在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3年以上,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中的生产经营管理人才,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才中开展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21号)要求,申报高级经济师。

三、申报评审的几点具体要求

1.关于水平能力测试

水平能力测试由各专业高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各专业高评委会办公室发合格证,有效期3年。水平能力测试合格率实行双线控制,按百分制计算最低分不得低于60分,通过率控制在80%以内。国家统一规定的水平能力测试科目,其分数线的划定与相关高评办具体商定。水平能力测试结果原则上应在测试后10个工作日内按统一格式(见附件2)报省职改办备案审核并入信息库。

全省中小学教师正、副高级以及省直中小学教师中级水平能力测试由省人事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

卫生系列水平能力测试实行人机对话全覆盖(含基卫高),不再单独组织笔试或面试。

因评审权下放,实验技术系列水平能力测试由各相关高校自主组织。高校教师和乡镇所属中小学教师的水平能力测试仍执行原政策不变。

2.关于破格、转评等手续的办理

所有职称申报的破格、转评的审批权限,仍按人事管理权限下放。由行业主管部门、市州职改办、人事代理机构或用人单位(中央在汉单位)审核后,报相关高评委会办公室,省职改办集中复核。

从2017年起,专业技术人员因岗位变动、专业调整需转评申报其他系列职称的,应先平级转评。转评后,晋升上一级职务时,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但原专业岗位业绩不作为晋升依据。高校教师系列申报双师型的,应先取得主系列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同一年内不能申报两个以上职称。

转评卫生、经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才除外)、会计(审计)、统计、翻译、出版、计算机软件等国家规定考试取得中级任职资格专业的,原则上应通过该专业国家资格考试,方可申报高一级职务。

3.关于委托评审和流动人员申报

人事关系非我省管辖的,按人事管理权限委托评审。民营机构或流动专业技术人员在我省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在湖北从业1年以上,并提供近1年由我省社保部门出具的缴费证明(单位出具的无效)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关于任职资格文件的发放办法

2017年起,我办只对各高评办下发任职资格总文。各高评办依据总文,分别向各市州职改办、行业主管部门下发通知。

四、申报评审条件的把握

2013年、2015年印发的相关专业申报评审条件继续试行,部分需要调整、补充和完善的条款,以本系列或专业年度受理材料通知的要求为准。

五、关于申报程序和办法

2017年高级职称全部实行网上申报,具体申报办法见各系列或专业年度评审通知。是否提供纸质材料,由各高评办在年度评审通知中确定。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网上申报的,申报时间截止后,不再开通申报渠道(评审时间见附件1)。

各高评办应按要求,对专家评委库进行清理规范,评审程序和评委抽取方式不变。

鼓励和支持市州中小学教师系列和卫生系列实行异地抽取评委或异地组织评审。

六、有关纪律和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规范管理,切实履责。健全职称申报、审核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在申报、审核、评审等环节坚决执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

1.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时,要坚守诚信原则。如实填报个人业绩,真实反映成果贡献。单位要健全材料公示制度、个人承诺制度。凡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在职称信息管理系统予以记录,个人3年内(不含当年)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2.各级职改部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高度重视职称申报、审核及评审工作。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各级相关部门要分清职责,明确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逐级对所属部门或单位推荐、申报的程序进行监督、管理,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人社(职改)部门对职称申报、评审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水平能力测试和评审工作,在受理材料时要严把审核关,不得受理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评前对拟评对象、评后对评审结果实行双公示。评审时严格评审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自觉接受人社(职改)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3.进一步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凡国家和省里有明确规定的,任何单位、任何评审组织不得擅自开口子,降低评审标准,扩大评审范围。并视情节轻重,通知主管部门对在推荐过程中玩忽职守的单位经办人、分管领导予以责任追究。

4.各级人社(职改)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署名举报件、上级转办件、领导批示件要按信访工作程序进行认真核查;对匿名举报的,要认真筛选,对有价值的线索也要进行核查,核查后,对交办件按程序及时上报核查结果。对上报的核查结果,必须明确给出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不属实的结论及处理意见,并附详实的佐证材料。凡在各类信访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敷衍塞责,欺上瞒下,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报请相关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1.2017年度各高评办网上申报、纸质材料受理时间表

2.2017年度系列(专业)水平能力测试成绩汇

湖北2017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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