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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关于开展201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普通 来源: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 2020-03-20

 青海关于开展201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凡符合申报条件,经单位公示后,请于2020年4月15日-30日内将个人申报材料报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


青海省财政厅文件

青财会字[2020] 268号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全省各会计人员: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9]459号) 要求,现就2019年度我省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一)合格标准。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考[2019]7号)和《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证书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77号)规定,201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国家合格标准为60分,省级合格标准为55分,省内“三区三州”合格标准为50分。国家级和省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在我省范围内长期有效。省内“三区三州”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成绩自取得后,在我省“三区三州”范围内3年有效。

(二)证书打印及领取。2019年度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60分以上的考生,请直接在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自行下载打印成绩合格证书。考试成绩达到省内合格标准55分及“三区三州”合格标准50分以上的考生,请到省财政厅会计处领取成绩合格证书。

二、评审依据

2019年度我省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按《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青海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121号)、《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9] 459号)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申报范围

(一)高级会计师申报参评人员范围。我省范围内从事会计工作,并取得2017、2018、201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国家级合格证书、201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省级合格证书和省内“三区三州”合格证书,符合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正高级会计师参评人员范围。我省范围内从事会计工作,具有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受聘担任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职称评审。

四、申报评审程序

(一)单位推荐。按照个人申请,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设置要求,采取公示资格条件、公布业绩、民主测评、集体研究等方式,从思想政治品德、基本资格条件、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对申报人员提出推荐意见,推荐结果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初审材料。公示无异议,申报材料按要求加盖公章后,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初步审核。

(三)组织评审。按照有关规定,由省财政厅组建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评价标准和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论文鉴定、申报人员现场答辩、评议评审。评审通过人员进入公开公示程序。

(四)颁发证书。经公示无异议,统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合格后颁发证书。

我省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推荐申报高级职称前须填报《2019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并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本单位高级岗位聘任情况,在经过审核备案的职称申报数额内进行本单位的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未进行审核备案的,不接收职称申报材料。

五、申报材料

(一)《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2份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三)《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一式20份,A3纸打印;(四)申报材料目录(清单)

(五)申报人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评审诚信承诺表》一式2份;

(六)有关证书原件和其他附件:

1.申报人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2.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原件

3.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著作原件和符合要求的检索页

4.任现职以来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四)颁发证书。经公示无异议,统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合格后颁发证书。

5.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成绩单、继续教育线下审验证明等其他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材料、证明,以及其他反映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材料原件;

(七)近五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复印件。非公有制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八)加盖单位公章的用人单位推荐结果公示证明;

(九)中央驻青单位申报人员,须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代评函。

以上(四)至(九)项申报材料均以A4纸复印,并装订成册。

六、材料报送时间

凡符合申报条件,经单位公示后,请于2020年4月15日-30日内将个人申报材料报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西宁市黄河路30号省财政厅604室)。

七、其它事项

(一)附件所列表格及申报人员所需各类表格均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下载。下载路径:网站首页一一下载专栏一一职称用表。

(二)根据省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申报正高级会计师的参评人员,实行面试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答辩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不参加答辩的,按弃评处理),答辩时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

(三)各申报人员务必将自已真实有效的个人手机号填入评审简表相应栏中,以便工作联系。

本通知未尽事宜,继续按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工作中,如遇有关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会计处: 0971-3660212

省人社厅专技处: 0971-8258156

附件: 1. 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3.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

4.评审诚信承诺表

5.2019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

青海省财政厅

2020年3月12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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