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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2018年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通知

来源: 清远人才服务网 2018-06-20
普通

摘要:根据广东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可知,全省各级评委会受理高级经济师申报材料时间原则上为8月至10月,具体时间由各评委会确定。各级评委会于10月份开始评审,原则上12月31日前完成。“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调整为“广东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试点及高级经济师(广州、深圳地区除外)职称评审工作。

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52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2018年度我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时间

(一)全省各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原则上为8月至10月,具体时间由各评委会确定

(二)各级评委会于10月份开始评审,原则上12月31日前完成。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评委会自主确定,或由用人单位在职称推荐申报环节增加相关要求。对粤东西北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5年、2016年、2017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四)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三、申报途径和材料

(一)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委会。

(二)对于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省、市、县(区)人社部门要专门设立职称申报点,其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委会;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由申报点直接受理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三)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同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在职在岗证明材料。

(四)除另有规定的行业或地区外,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同时提交申报电子材料。

(五)评审相关表格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表格下载栏目下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通过系统自动生成。不再使用原广东省人事厅制作的表格。

四、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1.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 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评委会办公室。

3.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二)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复核。

各级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审查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审核。

评委会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受理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报送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不符合评审条件。

2. 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 不符合填写规范。

4. 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5. 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 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五、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委会组建。

1. 进一步调整优化我省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组织。为贯彻落实职称改革业内专家评价规定,提升评价质量,广东省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的工程系列各专业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分解由省级各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水利水电、机电、标准化计量质量、测绘国土、环境保护、电力、地质勘查、冶金、轻工、食品、广播电影电视、石油化工、纺织、海洋与渔业、铁路、电子技术、爆破等各专业高级职称评委会负责本专业正高级及以下层级职称评审工作,评委会名称统一调整为“广东省工程系列xxx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广东省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委员会相应予以撤销。

2. 进一步调整优化我省相关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组织。“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调整为“广东省突出贡献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会办公室调整为省科学院人力资源部。

“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调整为“广东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试点及高级经济师(广州、深圳地区除外)职称评审工作。

“广东省艺术设计高级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调整为“广东省工艺美术系列艺术设计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艺术设计正高级及以下层级工艺美术师职称评审。

“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调整为“广东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全省除广州、深圳市以外的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广州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调整为“广州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广州市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调整为“深圳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深圳市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二)评委库管理。

1.各评委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评审委员,并报相应人社部门备案。

2.相关正高级职称评委会办公室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做好评审委员专家库的补充完善,首次评审可以吸纳相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或本专业领域资深专家担任评委会委员。

(三)评委会评审和公示。

各评委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要创新评价方式,着重对申报人的业绩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切实提高评审质量。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评审结果告知和评后公示工作,评后公示期为7至15天。

六、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一)各评委会办公室应在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向相应人社部门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或备案的相关材料。高校、自主评审试点单位的职称评审结果由单位自主审核确认,报人社部门备案。

(二)推行电子职称证书。我省2018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纸质证书。

七、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我省相关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评委会和评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细化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

根据中央关于 “严禁借机构改革之机突击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规定和要求,涉及机构改革的单位,不得“突击评审”,可以继续进行正常评审。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管,实行评审中巡查、随机抽查和评审后复查、倒查。评委会办公室要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职称投诉举报渠道,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及时报告核查结果,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高校和职称自主评审试点单位原则上按属地化服务管理由所属地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负责服务监管。

(三)强化责任担当和问责。

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责任。各级评委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或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八、有关要求

(一)广州、深圳市人社局要汇总整理本地区今年组建的正高级职称评委会情况,包括评委会名称、评委库组成、评审专业、评审范围和联系方式等,填写《广东省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览表》,于8月1日前报送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备案。

(二)省直相关正高级职称评委会办公室要根据调整后的评委会相关情况,填写《广东省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览表》,于8月1日前报送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备案,汇总后在我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各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要在8月15日前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地区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情况。

(三)各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要根据本地区设置的非公人才职称申报点相关情况,填写《广东省职称申报点一览表》,于8月1日前报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备案,于8月15日前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省人社厅负责的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核实颁发资格证工作从今年起调整为人员单位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负责。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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