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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江苏扬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7月1日至12月29日!

普通 来源:扬州市财政局 2019-06-25

江苏扬州市财政局发布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包括学习对象、学习形式、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步骤、组织管理以及其它事项,请相关人员关注。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功能区财政局(财审局)、市各主管部门、国有控股公司,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和《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8〕2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201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

2018年,财政部、省财政厅相继出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实施办法,对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进行了重新定义,由于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发生了改变,我省对原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人员首先需要登录“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具体操作程序和要求详见扬州财政网首页通知公告栏文件),当年度完成的继续教育记录方可在“江苏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否则继续教育记录将无法进行确认。

二、学习对象

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的会计工作包括:1.出纳;2.稽核;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7.会计监督;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三、学习形式

2019年度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网络学习培训,现场集中考试的形式。

四、学习内容

培训内容分公需课和专业课,学员修满规定课时后方可申请考试,考试内容为所学专业课内容。学员可以按类选择学习专业课有关课程,也可跨类选择学习。

1、一般企业/金融类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会计职业道德、新会计法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读、企业内控规范解读、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增值税会计处理、财经法规、技术信息基本知识等。

2、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会计职业道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相关内容、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财经法规、技术信息基本知识等。

3、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会计职业道德课程为学员必学课程,完成后方可选择其他课程。

五、学习时间

2019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自2019年7月1日始至2019年12月29日结束。参加网上学习的时间不限,可反复多次学习。

六、学习步骤

1、在线学习:学员根据工作单位所属区划选择对应的网络培训机构进行学习,完成课时。网上学习时间:7月1日—11月29日。

2、预约考试:学员需预约考试时间和场次,预约成功方可参加集中考试。预约时间:11月9日—11月29日。

3、集中考试:考试为集中机考,由网培机构选择的各地区考点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考生参加考试需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考试结束当场提交成绩,合格人员自2020年2月起可以登录“扬州市财政局网站”中的“会计管理”板块查询继续教育合格情况。考试时间:12月1日—12月22日。

4、补考: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和因故未参加考试的学员,可再次登录学习原学习内容,申请补考(每年限一次),申请截止期为12月22日。补考时间:12月25日—12月29日。

七、组织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扬州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范围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当年因客观原因未能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可在次年申请补学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内容,并参加相关考试。  

八、其它事项

1、凡符合《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的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形式的,可凭成绩证明、相关文件、证书等到所属地财政部门办理当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确认手续。

参加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扬州考区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视同完成2019年继续教育,财政部门统一做好抵免手续,学员无需到财政部门现场办理。

2、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附件: 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电话咨询表.doc

扬州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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