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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回顾:土地增值税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4-04

自正保会计网校打卡小程序上线以来,数十万人次考生参与进来,打卡活动受到广泛欢迎。对于考生来说,除了坚持每日复习打卡以外,更重要的是把打卡的内容真正的掌握,想要牢记相关知识点,离不开不断地巩固复习。我们将前两阶段打卡小程序出现过的知识点进行整理, 建议考生对自己不熟悉的地方着重学习。

知识点回顾2

土地增值税

  1.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2.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事项土地增值税
不征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 
转让建筑物产权 
继承 
赠与(1)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2)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赠与其他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部分开发房产自用或出租出售或视同出售(如抵债等)
房地产交换个人互换自有居住用房企业互换
合作建房建成后自用建成后转让出租
抵押抵押期间抵押期满“且”发生权属转移

  3.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增值额: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计算增值率: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确定税率:根据计算的增值率查找税率

  计算税额: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4.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1)继承、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人等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征土地增值税。

  (2)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增值税。

  (5)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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