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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回顾:房产税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4-04

初级会计打卡冲刺活动进入到最后一个阶段,考生在开始第三阶段的打卡复习的同时,也不要忘记对前两个阶段的学习内容进行复习。随着时间变长,记忆也会逐渐弱化,对学过的内容适度重复学习,有利于加深理解。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以往打卡小程序中出现的核心知识点,请考生们及时复习。

知识点回顾3

房产税

  1.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种税。

  2.房产税的纳税人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3)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6)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3.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4.房产税的应纳税额计算

  (1)从价计征房产余值: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房屋租金: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提示1】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提示2】从价计征计税依据是房产余值,从租计征计税依据是房屋租金(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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