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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支票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8-11-29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比较零碎,需要大家早点开始学习,只靠考前突击是万万不可的。正保会计网校教学老师为大家总结了“支票 ”的相关内容,关于支票的分类和用途,你都了解吗?快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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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支票种类

1. 现金支票

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 转账支票

只能用于转账。

3. 普通支票

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二)支票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支持全国使用。

(三)支票出票的记载事项

1. 必须记载事项(六项)

(1)表明“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注意】必须记载事项没有收款人名称。

2. 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 授权补记事项

(1)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

支票上的金额可由出票人授权收款人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

(2)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

出票人可以授权收款人在支票上补记其名称,收款人名称在未补记前,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

【复习提示】

理清支付结算活动中不同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包括银行与存款人的关系、存款人与收款人的关系、银行作为付款人与收款人的关系等。以银行为核心视角,考察不同支付结算工具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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