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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即学即练:背书连续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9-12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进入到预习阶段,考生看书做题的同时,也不要忘记对知识点进行复习。随着时间变长,记忆也会逐渐弱化,多次重复学习,有利于加深理解。

在经过前几轮的复习后不知道大家对知识点掌握的如何呢?本轮复习中就用试题来检验吧!

即学:

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即练:

多选题

甲公司签发并承兑了一张汇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汇票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丙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在向甲公司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下列关于该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B.丁公司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C.丁公司享有票据权利

D.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BC
【解析】

选项A,甲公司为出票人(承兑人),承担票据责任;选项B,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选项C,背书连续,丁公司享有票据权利;选项D,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丁公司不得追索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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