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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现在的办公地点,原来只有香港母公司的代表处进行办公,后来香港母公司另行投资了一个贸易公司,办公地点还是这里,原来房屋租赁合同是由代表处与物业签的,已足额贴了印花税了,后来承租人改为贸易公司,不知这个补充协议要交印花税吗?而代表处和贸易公司又签订了一个办公室共享协议,想请教下这个协议要交印花税吗?

答复:如果未修改原房屋租赁合同,而只是签定了一个补充协议的,对于补充协议本身的性质来看不属于租赁合同,所以,不用交印花税。

   2、在这个共享协议中还规定了水电费、电话费、快递费进行平摊(因无法具体分清),我现在就对共享的房租部分按月申报营业税,按照国家营业税法规定,不知剩余费用我是否需要按期申报缴纳营业税?

答复:如果代收水电费、电话费及快递费的,有明确的代收费用的清单及结算单据的,不作为营业额征税,但您所述是因为无法分清,所以,平摊的,严格的按税法规定,贸易公司应分摊的费用部分应当视为是租赁收入的一部分,所以,应当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3、现在这个贸易公司又和投资母公司签订了一个佣金协议,个人觉得只须按期申报缴纳营业税,而无须进行印花贴花。

答复:是的,佣金协议不存在交印花税的问题。

   4、购销合同签订的数量金额和实际出货开票的数量金额不相等,我是应按合同金额贴花呢?还是按实际金额汇缴印花税?

答复:应当按合同金额贴花。

17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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