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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注册会计师 在确定是否实施函证程序时 需要 考虑的因素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第十一条规定,
注册会计师在作出是否有必要实施函证程序的决策时,应当考虑评估
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以及通过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
据如何将检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同时,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
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应
用指南》第 51 段的指引,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以确定是否
选择函证程序作为实质性程序:
(1)被询证者对函证事项的了解。如果被询证者对所函证的信息
具有必要的了解,其提供的回复可靠性更高。
(2)预期被询证者回复询证函的能力或意愿。例如,在下列情况
下,被询证者可能不会回复,也可能只是随意回复或可能试图限制对
其回复的依赖程度:
①被询证者可能不愿承担回复询证函的责任;
②被询证者可能认为回复询证函成本太高或消耗太多时间;
③被询证者可能对因回复询证函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所担心;
④被询证者可能以不同币种核算交易;
⑤回复询证函不是被询证者日常经营的重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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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期被询证者的客观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独立于被审计单
位管理层的第三方函证,在应对舞弊风险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如果被
询证者是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则其回复的可靠性会降低。

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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