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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法》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合同纠纷以及财产权益纠纷。
注:①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其有相应的仲裁的法规。
   ②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等涉及人身的不可以仲裁;
   ③行政争议因为是不平等主体之前的所以不可以仲裁。


2、经济仲裁的原则:公平、公正、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3、仲裁协议效力:①必须是书面的(和诉讼区别)
              ②仲裁协议是独立存在的。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③对仲裁效力有争议的,必须在“首席开庭前”提出;如果争议双方,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④双方有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未在“首席开庭前”递交仲裁协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受理。
           注: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且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裁决:①开庭但不公开;②执行回避制度;③可以双方和解或调解
         时间:调解书“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6、仲裁庭组成:3或1
   若为3时,1:2则少数服从多数;1:1:1则听首席的
7、撤销仲裁: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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