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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权:可撤销权由撤销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且自“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一经撤销,自始无效,未经撤销,效力不消灭。其中,胁迫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是“3个月”。
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除纯获益及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其他法律行为;无权代理(表见代理除外);滥用代理权(恶意串通除外)
催告权行使人:相对人(1个月内行使)
撤销权行使人:善意相对人(追认前行使)

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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