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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业务期间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业务期间和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独立于审计客户。
  业务期间自审计项目组
开始执行审计业务之日起,至出具审计报告之日止。对于连续审计,业务期间结束日应以其中一方通知解除业务关系或出具最终审计报告二者时间孰晚为准。

  如果一个实体在拟审计财务报表涵盖期间之内或之后成为审计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下列因素是否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1)在财务报表涵盖期间
之内或之后、接受审计业务委托之前存在的与审计客户的经济利益或商业关系;
  (2)以前向审计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
  如果在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或之后,在审计项目组开始执行审计业务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了
非鉴证业务,并且该非鉴证业务在审计期间不允许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提供的非鉴证服务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如果不利影响超出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在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的情况下,才能接受审计业务。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审计项目组成员中
不包括提供非鉴证服务的人员;
  (2)如有必要,由
项目组之外其他的注册会计师和专业人员复核审计和非鉴证工作;
  (3)由
另一会计师事务所评价非鉴证服务的结果,或由另一会计师事务所重新执行非鉴证服务,重新执行的程度应使其能够对这些服务承担责任。


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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