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专业服务委托
情形
具体环节
各个环节的评价内容或防范措施
1.接受客户
接受客户关系的原则
(1)客户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 (2)客户是否涉足非法活动(如洗钱); (3)客户是否存在可疑的财务报告问题等
防范措施
(1)对客户及其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治理层和负责经营活动的人员进行了解; (2)要求客户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或内部控制作出承诺
后续评价
(1)如果不能将客户存在的问题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接受客户关系; (2)如果向同一客户连续提供专业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定期评价继续保持客户关系是否适当
2.承接 业务
承接业务的原则
(1)仅向客户提供能够胜任的专业服务; (2)在承接某一客户业务前,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承接该业务是否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1)了解客户的业务性质、经营的复杂程度,以及所在行业的情况(熟悉客户了解客户); (2)了解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和业务对象,以及注册会计师拟执行工作的目的、性质和范围; (3)了解相关监管要求或报告要求; (4)分派足够的具有胜任能力的员工; (5)必要时利用专家的工作(强调业务胜任能力); (6)就执行业务的时间安排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 (7)遵守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仅承接能够胜任的业务
承接业务对专家的要求
(1)当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专家的声望、专长及其可获得的资源,以及适用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等因素,以确定专家的工作结果是否值得依赖; (2)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以前与专家的交往或向他人咨询获得相关信息
3.客户变更委托
客户变更委托原则
如果应客户要求或考虑以投标方式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应当核实与变更相关的事实和情况以确定是否适宜承接该业务
(1)当应邀投标时,在投标书中说明,在承接业务前需要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以了解是否存在不应接受委托的理由; (2)要求前任注册会计师提供已知悉的相关事实或情况,即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后任注册会计师在作出承接业务的决定前,需要了解的事实或情况; (3)从其他渠道获取必要的信息。 如果采取的防范措施不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承接业务,除非从其他途径获取的相关事实令人满意。 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将拟承担的工作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提请其提供相关信息,以便恰当地完成该项工作。 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保密原则。前任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或必须与后任注册会计师讨论客户的相关事务,取决于业务的性质、是否征得客户同意,以及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规范的有关要求。 注册会计师在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前,应当征得客户的同意,最好征得客户的书面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在提供信息时, 应当实事求是、清晰明了。如果不能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通过询问第三方或调查客户的高级管理人员、治理层的背景等方式,获取有关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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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环节的评价内容或防范措施
1.接受客户
接受客户关系的原则
(1)客户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
(2)客户是否涉足非法活动(如洗钱);
(3)客户是否存在可疑的财务报告问题等
防范措施
(1)对客户及其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治理层和负责经营活动的人员进行了解;
(2)要求客户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或内部控制作出承诺
后续评价
(1)如果不能将客户存在的问题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接受客户关系;
(2)如果向同一客户连续提供专业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定期评价继续保持客户关系是否适当
2.承接
业务
承接业务的原则
(1)仅向客户提供能够胜任的专业服务;
(2)在承接某一客户业务前,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承接该业务是否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防范措施
(1)了解客户的业务性质、经营的复杂程度,以及所在行业的情况(熟悉客户了解客户);
(2)了解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和业务对象,以及注册会计师拟执行工作的目的、性质和范围;
(3)了解相关监管要求或报告要求;
(4)分派足够的具有胜任能力的员工;
(5)必要时利用专家的工作(强调业务胜任能力);
(6)就执行业务的时间安排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
(7)遵守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仅承接能够胜任的业务
承接业务对专家的要求
(1)当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专家的声望、专长及其可获得的资源,以及适用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等因素,以确定专家的工作结果是否值得依赖;
(2)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以前与专家的交往或向他人咨询获得相关信息
3.客户变更委托
客户变更委托原则
如果应客户要求或考虑以投标方式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应当核实与变更相关的事实和情况以确定是否适宜承接该业务
防范措施
(1)当应邀投标时,在投标书中说明,在承接业务前需要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以了解是否存在不应接受委托的理由;
(2)要求前任注册会计师提供已知悉的相关事实或情况,即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后任注册会计师在作出承接业务的决定前,需要了解的事实或情况;
(3)从其他渠道获取必要的信息。
如果采取的防范措施不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承接业务,除非从其他途径获取的相关事实令人满意。
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将拟承担的工作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提请其提供相关信息,以便恰当地完成该项工作。
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保密原则。前任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或必须与后任注册会计师讨论客户的相关事务,取决于业务的性质、是否征得客户同意,以及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规范的有关要求。
注册会计师在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前,应当征得客户的同意,最好征得客户的书面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在提供信息时, 应当实事求是、清晰明了。如果不能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通过询问第三方或调查客户的高级管理人员、治理层的背景等方式,获取有关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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