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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法上所说的外籍人员在境内居住满5年,是按完整的一个年度来计算的。外国籍公民甲先生在中国境内无住所,2006年7月受境外公司委派至境内乙公司任职,第一年度没满完整一年,清零。再从2007年1月起算,所以说,至2011年8月,甲先生在境内居住还未满5年。

2、正解

3、(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除有其他规定外,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实际捐赠9000元<扣除限额9600元,9000元可以据实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老年服务机构、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研究开发经费(偶然所得、其他所得除外)的捐赠,准予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14000元全额扣除。

捐赠的个税处理共3条规定,这个题里没涉及到,还有一条规定:(3)个人不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的直接捐赠,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星星※发表于2018-09-19 11:17:02

2018年教材中,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中前面2条提到: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第2条规定有变动,允许全额扣除的项目少了,扣除时间为下月或下次或当年

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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