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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对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函证替代程序的情形作出要求,即:
  1.注册会计师认为应收账款函证很可能无效;
  2.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
  3.未回函。
  对于应收账款,注册会计师可能实施的常用函证替代程序,如,通过检查期后收款、货运单据及临近期末的销售,以就应收账款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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