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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第十三条规定:“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上述规定,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以及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
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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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上述规定,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以及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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