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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1日全面“营改增”之前,我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的是间接计算法,即不直接根据增值额计算增值税,而是首先计算出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的整体税负,然后从整体税负中扣除法定的外购项目已纳税款。这是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广泛采用的计税方法。

2016年全面“营改增”进程中为了平衡和减低税负,增值税的计算出现了扣额和扣税相结合计算增值税的方式,这增加了增值税税额计算的复杂性,也使得本章的学习难度增加。

1.增值税的特点

1)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2)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

3)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2.增值税的优点

1)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2)既便于对于出口商品退税,又可避免对进口商品征税不足。

3)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

4)在税收征管上可以互相制约,交叉审计。

3.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的配合

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的配合一般有两种模式:

1)交叉征税(或称双层次征收)模式。如增值税与消费税。

2)平行征收模式。如增值税与营业税。

(一)纳税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营改增”业务和原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

纳税人条件

业务状况

扣缴义务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

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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