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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4、不得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债权请求权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5、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区别

【解释】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例如,基于重大误解的合同,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适用对象不同

①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 债权请求权;

②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 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①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②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②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

①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者延长;

②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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