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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条件期限解释

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但应当具备下列特征: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将来 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 约定的;

4)条件必须合法。

所附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如果是法律规定的特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不属于此处所谓的“条件”。

6、欺诈

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7、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①胁迫既可以来自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也可以来自第三人,其法律效果一样,均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撤销。

②对于第三人欺诈,只有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才可以撤销;对于第三人胁迫,无论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均可以撤销。

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2)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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