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详情

返回 关闭
设置

根据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6年前

暂无评论

我来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