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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亦称相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自始无效。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而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确认,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主动宣告其无效。

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人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撤销该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归于消灭。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则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当然无效,不存在此种限制。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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