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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仲裁回避制度

谁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何时提

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谁决定

(1)仲裁员是否回避: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2)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裁决:
  ①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②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
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撤销裁决: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强制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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