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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反对丁提议B会计师事务所承办A企业审计业务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2)在甲、乙反对,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丁关于聘请B会计师事务所承办A企业审计业务的提议可以通过。

根据规定,合伙企业普通事项的决议办法,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A企业的合伙协议未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表决办法作出约定,且丙、丁、戊表示同意,超过半数合伙人同意该事项,故可以通过。

(3)甲、乙、丙关于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禁止。A企业的合伙协议并未对此作出约定,故戊可以从事与A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庚不能以其对戊的债权抵销所欠A企业的债务。

根据规定,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5)戊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庚出质的行为有效。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的份额出质。

(6)庚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执行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份额,其他合伙人有有限购买权。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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