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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的政策: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一定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减价税全额。
非首次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无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按17%的税率抵扣进项税






幸运星10发表于2017-08-27 11:36:41
谢谢老师点拨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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