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的政策: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一定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减价税全额。非首次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无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按17%的税率抵扣进项税。幸运星10发表于2017-08-27 11: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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