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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的问题:曾经在(2005)民一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中出现过,2012年5月10日发布并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八条规定如下:“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进行了详细的释义,总结如下:第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在买售合同中的地位是被区别对待的。第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作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仅是付款的记账凭证,是买受人付款的依据,但不是付款的凭证。 第三,关于普通发票的证明作用,对于普通发票来说,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履行付款义务的存在一个前提:即“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另外《解释》也从反方面进行了规定,即“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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