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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4.带薪缺勤
  (1)带薪缺勤的内容
  ①累积带薪缺勤
  是指带薪缺勤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
  ②非累积带薪缺勤
  是指带薪缺勤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予以取消,并且职工离开企业时也无权获得现金支付;
  (2)累积带薪缺勤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

 (3)利润分享计划的会计处理
  利润分享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确认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
  ①企业因过去事项导致现在具有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
  ②因利润分享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
  属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视为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
  a.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企业已确定应支付的薪酬金额。
  b.该短期利润分享计划的正式条款中包括确定薪酬金额的方式。
  c.过去的惯例为企业确定推定义务金额提供了明显证据。
  职工只有在企业工作一段特定期间才能分享利润的,企业在计量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时,应当反映职工因离职而无法享受利润分享计划福利的可能性。

  如果企业在职工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需要全部支付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该利润分享计划应当适用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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