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详情

返回 关闭
设置

4.(本小题6分。)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上市公司甲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组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审计情况,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2012年度甲公司向其控股股东购入一项重大业务。审计项目组认为该交易是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存在特别风险。

  (2)甲公司管理层在未审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的交易按照等同于公平交易中通行的条款执行。审计项目组将甲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价格与相同原村料活跃市场价格进行比较,未发现明显差异,据此认为该项披露不存在重大错报。

  (3)因不拟信赖甲公司建立的与识别、记录和报告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审计项目组未了解和测试这些控制,通过实施细节测试应对相关重大错报风险。

  (4)审计项目组向甲公司管理层获取了下列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书面声明:1)已向注册会计师披露了全部已知的关联方名称;2)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了恰当的会计处理和披露;3)所有关联方交易均不涉及未予披露的背后协议

  (5)审计项目组注意到,甲公司2012年发生的一项重大交易的交易对手很可能是管理层未向审计项目组披露的关联方。审计项目组实施追加程序并 与治理层沟通后,仍无法确定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决定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提请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该项交易。

  要求:

  (1)针对上述第(1)项,指出审计项目组应当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2)针对上述第(2)(5)项,逐项指出审计项目组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提出改进建议。

  【答案】

  (1)对于识别出的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注册会计师应当:1)检查相关合同或协议。在检查相关合同或协议时应当评价:交易的商业 理由是否表明被审计单位从事交易的目的可能是为了对财务信息做出虚假报告或为了隐瞒侵占资产的行为;交易条款是否与管理层的解释一致;关联方交易是否已按 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得到恰当会计处理和披露。2)获取交易已经恰当授权和批准的审计证据。

识别出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重点掌握)

1.检查相关合同或协议(如有)

  如果检查相关合同或协议,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

  (1)交易的商业理由(或缺乏商业理由)是否表明被审计单位从事交易的目的可能是为了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或为了隐瞒侵占资产的行为;

  (2)交易条款是否与管理层的解释一致;

  (3)关联方交易是否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得到恰当会计处理和披露。

  

2.获取交易已经恰当授权和批准的审计证据

  如果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经管理层、治理层或股东(如适用)授权和批准,可以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证据,表明该项交易已在被审计单位内部的适当层面进行了考虑,并在财务报表中恰当披露了交易的条款和条件。

  如果存在未经授权和批准的这类交易,且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或治理层进行讨论后仍未获取合理解释,则可能表明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对其他类似性质的交易保持警觉。



(2)(2)项不恰当。审计项目组还应当关注关联方交易的其他条款和条件是否与独立各方之间通常达成的交易条款相同。

【知识点】关联方的披露

1.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该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制关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信息。

1)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

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

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

3)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2.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u 关联方关系的性质,是指关联方与该企业的关系,即关联方是该企业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等;

u 交易类型通常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代理、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等。

u 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

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3.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

合并财务报表是将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来反映与其有关的财务信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企业集团内的交易已不属于交易,并且已经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予以抵消。因此,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除了应按上述12的要求进行披露外,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并已抵消的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



  第(3)项不恰当。如果管理层建立了与识别、记录和报告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审计项目组应当获取对相关控制的了解。



(4)项不恰当。管理层书面声明还应当包括:已经向审计项目组披露了全部已知的关联方的特征、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获取书面声明

  如果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作出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获取下列书面声明:

  (1)已经向注册会计师披露了全部已知的关联方名称和特征、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2)已经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了恰当的会计处理和披露。



 第(5)项不恰当。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发表保留意见。

6年前

暂无评论

我来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