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详情

返回 关闭
设置

9. 仲裁裁决

A.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B. 回避制度(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C. 开庭(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仲裁。)

D. 不公开(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私密的除外。)

E. 和解(可以自行和解。)

F. 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G.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H.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I.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J.  如果一方当事人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6年前

暂无评论

我来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