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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引自“诚实信用”原则)
  (1)含义:征纳双方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
  (2)表现:一方面,纳税人应按照税法的规定及时缴纳税款;另一方面,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
  (3)限制:税务机关的合作信赖表示应是正式的,纳税人不能根据税务人员个人私下作出的表示,而认为是税务机关的决定,要求引用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少缴税。对纳税人的信赖必须是值得保护的。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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