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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收账款

  (一)应收账款的内容(考点是入账价值的确定)-商业折扣后金额/应收金额

  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包括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应从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

 ✿✿✿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作为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在有现金折扣的情况下,企业应按总价法入账,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不影响应收账款入账价值。

【商业折扣】-打折优惠

现行税法(国税发[1993]154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商业折扣的纳税规定是: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kai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比如,A企业某商品的报价单价格为100元,为了促销,A企业对大客户给予10%的商业折扣,实际销售金额为90元,增值税税率为17%。
如果发票开具的金额直接为90元(或两行开具,一行写售价100元,另一行写折扣10元),那么会计记账为:
借:应收账款等 105.3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 ----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入账价值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

如果发票开具的金额为100元,又另开具10元的折扣发票,那么会计记账为:
借:应收账款等 105.3
经营费用 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现金折扣】-诱付

现金折扣通常以分数形式反映,如2/10(说明10天内付款可得到2%的折扣)、1/20等。
对于现金折扣,会计上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是总价法,二是净价法。在我国会计实务中,通常采用总价法。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处理。由于现金折扣采用总价法核算,因此在对增值税的处理上,会计制度的规定和税法的规定完全一致,由此形成并计入费用的折扣差额,可在税前扣除。因为现金折扣是为了早日收回资金而给予客户的一种资金减让,本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因此是一种财务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可税前列支

比如,某企业销售商品一批,销售额为1万元,付款条件为2/10,1/20,n/30,

销售时作分录:
借:应收账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如果对方在10日或20日之内付款,那么因享受折扣而少付的2%或1%的金额就应该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借:银行存款 11466(或11583)
财务费用 234(或117)
贷:应收账款 11700


(二)基本账务处理

  1.发生赊销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代垫款项)

  2.实际收回,发生现金折扣时: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账款(商业折扣后金额/应收金额)

  3.转为商业汇票结算时:

  借:应收票据

   贷:应收账款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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