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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必备条款


  基金合同是规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等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基金合同对基金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也是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法律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利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包捂下列内容: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②基金的运作方式;③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④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⑤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⑥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⑦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⑧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⑨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⑩基金财产清算方式;⑩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以有限合伙方式组织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其基金合同还应载明:①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退出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④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换程序。

9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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