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导论
这章没有多少内容,简单写一下。
一、法律规范的种类:
1、按照规范内容的不同,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可以......”、“有权......”、“享有......权利”等。
义务性规范又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命令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应(当)......”、“(必)须......”、“有......义务”等。
禁止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不得......”、“禁止......”等。
2、按照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强行性规范是指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的法律规范。
任意性规范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具体内容的法律规范。
3、按照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分为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指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绝大多数属于此类规范。
非确定性规范是指没有明确具体的行为法律后果,而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或补充的规范,具体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委任性规范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
准用性规范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法律规范。
二、法律渊源
1、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特别程序制定出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选举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2、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全国人大制定的称为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行通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称为一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
4、地方性法规。是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运用。
5、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制定的,如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6、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
7、国际条约和协定。
三、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主体、内容、客体。
(一)主体。主体中的自然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1、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二)客体。可以分几大类:
1、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
4、智力成果。
四、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事件和人的行为。
1、事件。主要有: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
2、人的行为。分为两类:
(1)法律行为。即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2)事实行为。即与表达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内容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
1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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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
这章没有多少内容,简单写一下。
一、法律规范的种类:
1、按照规范内容的不同,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可以......”、“有权......”、“享有......权利”等。
义务性规范又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命令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应(当)......”、“(必)须......”、“有......义务”等。
禁止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不得......”、“禁止......”等。
2、按照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强行性规范是指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的法律规范。
任意性规范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具体内容的法律规范。
3、按照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分为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指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绝大多数属于此类规范。
非确定性规范是指没有明确具体的行为法律后果,而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或补充的规范,具体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委任性规范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
准用性规范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法律规范。
二、法律渊源
1、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特别程序制定出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选举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2、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全国人大制定的称为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行通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称为一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
4、地方性法规。是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运用。
5、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制定的,如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6、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
7、国际条约和协定。
三、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主体、内容、客体。
(一)主体。主体中的自然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1、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二)客体。可以分几大类:
1、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
4、智力成果。
四、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事件和人的行为。
1、事件。主要有: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
2、人的行为。分为两类:
(1)法律行为。即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2)事实行为。即与表达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内容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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