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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零售环节

零售环节

征税对象

税率

计税依据

零售的消费品(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其饰品);不符合条件的,仍在生产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

5%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0%);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一般: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

具体规定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1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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