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观点: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计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1.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4018.75-7065.01=-3046.26增值额为负数,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2.非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3829.78-6348.61=-2518.83......【一叶知秋】发表于2013-05-24 16:20:11
我想税务部门肯定不会同意企业按第二种方法吧?
1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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