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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持有至到期投资
1、
定义: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主要是指债权性投资,而股权投资因其没有固定的到期日,因而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2、
企业不能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1)在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2)在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3)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
企业在将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当注意把握其以下特征:(1)该金融资产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2)企业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3)企业有能力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4、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1)持有期限不确定;(2)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无法控制、预测的除外。(3)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融清偿。(4)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5、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1)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支持到期;(2)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心持到期;(3)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的情况。

6、
企业应当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处理。

7、
若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有三种情况除外:P20

1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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