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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五节 税收优惠


一、起征点


2011.11.1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营业额300-500



二、税收优惠规定


(一)
下列项目免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国家承认学历)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4.农业机械、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宫、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二)根据国家的其他规定,下列项目减征或免征营业税


1.保险公司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到期还本付息经国家审核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


2.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免征。


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5.凡经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谁收取均免征营业税。


6.社会团体按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营业税。非盈利机构


7.2011.12012.12.31对按规定收费标准像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的餐饮服务免征营业税。


8.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按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在3%的税率基础上减半征营业税。



10.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营业税。


11.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营业税。


12.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收营业税。不包括相互提供的服务。


13.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营业税


14.企业集团委托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取得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15.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6.对信达、华融、长城、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接受相关过所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免征销售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及利用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营业税,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7.纳入全国试点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营业税。


18.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食物资产及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并转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对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营业税。


19.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权的差价收入,暂时免征营业税。


20.中国电信集团将江苏、浙江、广东、上海和其他地区电信业务资产重组上市时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收入转出确认为营业收入时,不征营业税。


21.保险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营业税。


22.2004.8.1起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以征不退,未缴不补。《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23.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免征营业税。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24.从事个体经营的军转干、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雇工7人以下。


25.QfII 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程度差价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6.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处置费不征营业税。


27.在京外国商会按财政、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营业税。会费以外的各种名目的收入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28.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可以免征营业税,但须提供材料


1)属于继承不动产,继承人提交“继承公证书”、房产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属于遗嘱人处分的提交“遗嘱公证书”“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 房产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3)其他情况应提供“赠与公证书”“接受赠与公证书”或“赠与合同公证书”, 房产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9.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时,出售、转让股权不征营业税,出售转让债权或将其持有债权转为股权不征营业税;销售、转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30.中国邮政集团为中国储蓄银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在2011.1.12012.12.31免征营业税。已缴的准予以后抵减胡予以退税。


31.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时出具县级以上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不征营业税。


32.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营业税。


33.2009.6.25起台湾航空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


34.2010.7.1起到2013.12.31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5.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未单独核算的不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36.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营业税。


37.2011.1.1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范围的,暂免征收营业税。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不属于营业税范围,不征营业税。《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


38.网通公司转让CDMA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营业税。CDMA资产和业务转让、注入固网资产、转让不动产。


39.对境外单位或个人执行跨境租赁老合同取得的收入,自2010.1.1至合同到期日免征营业税。


12008.12.31以前签订的,期限超过365


2)标的物为废旧、船舶等大型设备,年租不低于50万元。


3)合同标的物、租赁期限、租金条款不发生变更。


4)2009.12.31前境内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已通过金融机构向境外出租人以外汇形式支付了租金


5)已缴多缴的运行抵免,2011年底前递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40.2011.8.1起对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航运企业从事海上国际航运业务、仓储、物流、装卸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注册在天津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1.2011.10.12014.9.30,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同时符合:


依法签订半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实际上岗。


有社保


实际支付最低工资标准。


不含产品售后服务


到税务机关备案


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享受优惠



42.2009.1.12015.12.31银行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县以下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3.2011.1.12012.12.31对科普单位、县以上党政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44.2011.1.12012.12.31,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劳务收入以及境内转让动漫版权的交易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45.对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向各省邮递速递物流公司转移资产应缴纳的的营业税予以免征,已征的应在以后抵减或予以退税。

1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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