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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适用原则


含义


解析


1.法律优位原则
  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高的税法高于效力低的税法。
  关系:法律>法规>规章

  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实体性权利义务以其发生的时间为准,而程序性问题(如税款征收方法、税务行政处罚等),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

1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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