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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2.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4.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6.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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