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二:开给个人的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对方身份证号码?
问题三:购买方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是不是可以只填写开票名称?
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问题四:取得未填写税号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报销入账?
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的表述,取得开具日期为2017年7月1日后的普通发票,如果未填写税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问题五:出口企业的发票怎么填写?国外客户没有信息。
购买方为国外客户的,不适用公告规定。问题六:卷式增值税发票及手工发票,没有可以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怎么办?
只要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且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均应按公告规定执行。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不适用公告规定。问题七: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是否要填?
现行法规仅对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普通发票上是否填写联系地址与电话,目前未作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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