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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的计算

1.以下情况不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假如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经营者),委托方在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3.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委托方应补缴税款,计税依据为:
(1)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2)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的税务处理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5.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的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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